5月25日起 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、公安部、商務部、文化和旅游部、國家稅務總局、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、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 《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(試行)》 正式實施 《辦法》旨在規范網絡市場秩序 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《辦法》對直播營銷平臺提出哪些明確要求?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健全賬號及直播營銷功能注冊注銷、信息安全管理、營銷行為規范、未成年人保護、消費者權益保護、個人信息保護、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等機制、措施。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制定直播營銷商品和服務負面目錄,認證并核驗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的真實身份信息,加強網絡直播營銷信息內容管理、審核和實時巡查,對涉嫌違法違規的高風險營銷行為采取管理措施,提供付費導流等服務需承擔相應平臺責任,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機制,加強新技術新應用新功能上線和使用管理,建立直播間運營者賬號的分級管理制度和黑名單制度,建立健全投訴、舉報機制。 《辦法》在壓實平臺主體責任方面的創新: 提出事前預防,要求平臺對粉絲數量多、交易金額大的重點直播間采取安排專人實時巡查、延長直播內容保存時間等防范措施。 注重事中警示,要求平臺建立風險識別模型,對風險較高和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采取彈窗提示、顯著標識、功能和流量限制等調控措施。 強調事后懲處,要求平臺對違法違規行為采取阻斷直播、關閉賬號、列入黑名單、聯合懲戒等處置措施。 《辦法》對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提出哪些明確要求? 直播營銷人員和直播間運營者為自然人的,應當年滿十六周歲, 直播間運營者、直播營銷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,真實、準確、全面地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, 明確直播營銷行為8條紅線,突出直播間5個重點環節管理, 直播間運營者、直播營銷人員發布的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,應當履行廣告發布者、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。 《辦法》還對直播營銷活動相關直播營銷場所、互動內容管理、商品服務供應商信息核驗、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、網絡虛擬形象使用提出明確要求。 《辦法》明確了有關部門哪些職責? 國家七部門建立健全線索移交、信息共享、會商研判、教育培訓等工作機制,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的指導,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直播營銷市場主體名單實施信息共享,依法開展聯合懲戒。 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(試行) |